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同时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部门以系统化的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是长期的战略管理过程,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动态,主动作为,持续、常态化实施。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值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公司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为市值管理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第六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领导证券事务部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应对,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公司应聚焦公司主业,关注产业链及供应链关键环节,尊重市场、经济、行业周期变化,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提升公司质量与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应逐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合理拟定业绩考核标准及奖励机制,筑牢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提高员工凝聚力与公司竞争力。
(三)现金分红。公司应在满足经营和发展资金需求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分红,明确年度最低分红比例,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提升投资者回报,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当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与资本市场的有效沟通机制,持续提升投资者沟通效率,深化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认同,积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双向互动。
(五)信息披露。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少冗余信息披露,强化主动信息披露,为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信息。
(六)股份回购。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四章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定期监控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董事会可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可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电话、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者通过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1、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2、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树立科学市值管理理念,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体系,坚持规范运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证券监管等各项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