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为公司及其各部门及各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政府等外部报送等方式。
第六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报告期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提出对外信息报送申请,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内控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连同保密提示函一起报送。保密提示函应同报送材料一起列示在报送文件材料签收清单中,报送的材料签收清单经接收人员签字后报董秘办登记备查。
第九条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若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悖的,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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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