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
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工作。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任免程序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三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第十六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