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会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委员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审计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时除外。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公司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部和证券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部和证券部等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是遇到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各委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三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