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应将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违法犯罪的,本公司依法将案件移送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