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博合金(002996)_公司公告_顺博合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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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博合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公司以外的人员。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报备《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须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以下简称“《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保密义务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及未公开披露前,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报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进行对外公告时,必须履行必要的传递、决议和披露流程,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三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常波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二:《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内幕信息事项(注1):报备时间:年月日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身份证号码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原因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选项:A-面谈;B-电话;C-传真;D-手机短信;E-电子邮件;F-网络通讯;G-现场会议;H-通讯会议;I-书面报告;J-其他(详细列明)。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选项:A-面谈;B-电话;C-传真;D-手机短信;E-电子邮件;F-网络通讯;G-现场会议;H-通讯会议;I-书面报告;J-其他(详细列明)。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选项:A-商议筹划;B-论证咨询;C-方案制定;D-合同订立;E-内部报告;F-流转传递;G-统计编制;H-审批决议;I-其他(详细列明)。

公司简称:顺博合金公司代码:002996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

附件二: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内幕信息事项:

进程阶段筹划决策方式
地点
备忘登记人员备忘登记时间
商议和决策内容:
参与机构和人员:
参与人员签名:

公司简称:顺博合金公司代码:002996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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