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模具(002997)_公司公告_瑞鹄模具:《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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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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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及《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根据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按公司组织结构体系,逐级归集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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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报告人,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意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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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除提供担保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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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关联交易

(一)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三)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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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其它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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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新专利获得授权;

(八)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九)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十)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重大风险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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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书面报送,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第一时间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以《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单》的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报告人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做好所报信息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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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工作,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外界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第十八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报告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第一时间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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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需经报告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报告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受理内部信息及对外披露信息。公司总部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管理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要求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未履行法定披露程序的,公司任何部门、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指定专人为负责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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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报告人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审核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九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报告重大事项之外,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经办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有关情况,该经办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复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对报告人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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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报告、通知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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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单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时间
报告事项
报告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联络员联系电话
部门领导意见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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