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科(003022)_公司公告_联泓新科: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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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泓新科: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01

证券代码:003022证券简称:联泓新科公告编号:2025-045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31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31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心C座南楼15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郑月明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4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2,594,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612%。其中:

(1)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7,750,8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98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43,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6%;

(3)通过现场与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共计4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757,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914,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43,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6%。

上述统计结果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如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下同。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陈安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59,39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5%;反对3,093,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1%;弃权1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0,553,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62%;反对3,093,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44%;弃权1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4%。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59,376,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2%;反对3,089,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7%;弃权1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0,539,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372%;反对3,089,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86%;弃权1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启辉律师、陈安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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