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召开时间:
(
)现场会议时间:
2025年
月
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月
日上午9:15—下午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
号院中海时代广场B座16层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逢良先生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权登记日:
2025年
月
日(星期一)
7、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85人,代表股份23,830,4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3078%,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
12.64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3,058,2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1.9090%,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
12.239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3人,代表股份772,1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988%,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0.40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772,1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988%,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0.40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83人,代表股份772,1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988%,占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总股本的
0.4098%。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94,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3%;反对1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98%;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6,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860%;反对1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839%;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陈志坚、王思晔
(三)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大正元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