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联合(003042)_公司公告_中农联合: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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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003042证券简称:中农联合公告编号:2025-034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5年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辉先生

7、会议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7,260,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25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4,20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80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8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56,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5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6,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6,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1%。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20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1%;反对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220%;反对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4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201,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5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1,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095%;反对5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849%;弃权1,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2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6%;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670%;反对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42%;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8%。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7,2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670%;反对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42%;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8%。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2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反对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178%;反对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4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1%。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2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5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

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670%;反对5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49%;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1%。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7,2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反对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178%;反对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4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1%。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2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反对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178%;反对5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4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1%。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7,2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5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670%;反对5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49%;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璐、邓娟娟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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