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智能(003043)_公司公告_华亚智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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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亚智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0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15日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四)、(五)之规定;

(七)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八)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九)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十)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十一)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辞职。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解释。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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