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共3 名,分别为何祚文先生、米旭明先 生和刘海峰先生。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 上述3 名独立董事均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 查报告提交至董事会。自查报告显示公司3 名独立董事均能够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何祚文先生、米旭明先生和刘海峰先 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在公司担任 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2026 年3 月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