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55、200055证券简称:方大集团、方大B公告编号:2026-10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各产业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追溯调整,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2、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的内容
公司各产业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票据及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三)变更的原因
随着各产业业务的发展,公司对不同产业的客户风险管理不断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综合评估了幕墙业务、屏蔽门业务、新材料业务、新能源业务及商业地产业务应收款项(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的构成、客户风险差异及历史信用损失经验,为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以谨慎性原则为前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规定,结合实际业务特点和经营情况,对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四)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前的情况:公司按工程业务款、房地产业务款和其他业务款三类,采用损失率模型所对应的账面账龄分别确认上述不同业务类别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率;对其他应收款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三阶段模型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率。
表一:变更前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率
|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龄 | 工程业务类 | 房地产业务类 | 其他业务类 |
| 1年以内 | 1.96% | 1.00% | 0.73% |
| 1-2年 | 5.66% | 5.00% | 2.10% |
| 2-3年 | 12.76% | 5.00% | 8.42% |
| 3-4年 | 19.76% | 15.00% | 24.78% |
| 4-5年 | 43.16% | 15.00% | 86.47% |
| 5年以上 | 100.00% | 15.00% | 100.00% |
表二:变更前的应收票据预期信用损失率
| 应收票据 | 工程业务类 | 房地产业务类 | 其他业务类 |
| 银行承兑票据 | 不计提 | ||
| 商业承兑票据 | 按对应业务类别的应收账款对应计提比例计提 | ||
表三:变更前的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 其他应收款 | 依据 | 工程业务类 | 房地产业务类 | 其他业务类 |
| 一阶段 | 未到期或到期30天以内 | 1.49% | ||
| 二阶段 | 到期30天以上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 | 3.00% | ||
| 三阶段 | 到期30天以上且已发生信用减值 | 单项认定计提 | ||
变更后的情况:公司按幕墙业务、屏蔽门业务、新材料业务、新能源业务、商业地产及其他业务分为五类应收款项组合,分别对应收账款采用迁徙率模型,确定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分别对合同资产按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及转入应收账款的转化率确定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率;对其他应收款按业务类型分别采用三阶段模型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率。
表四:变更后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率
| 账龄 | 幕墙业务 | 屏蔽门业务 | 新材料业务 | 新能源业务 | 商业地产及其他 | ||
| 应收账款 | 合同资产 | 应收账款 | 合同资产 | 应收账款 | |||
| 1年以内 | 5.00% | 3.00% | 1.00% | 0.50% | 1.00% | 5.00% | 1.00% |
| 1-2年 | 20.00% | 8.00% | 8.00% | 5.00% | 5.00% | 5.00% | 5.00% |
| 2-3年 | 25.00% | 15.00% | 20.00% | 10.00% | 10.00% | 5.00% | 15.00% |
| 3-4年 | 35.00% | 20.00% | 40.00% | 30.00% | 20.00% | 5.00% | 30.00% |
| 4-5年 | 45.00% | 30.00% | 70.00% | 50.00% | 50.00% | 5.00% | 60.00% |
| 5-6年 | 60.00% | 45.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5.00% | 100.00% |
| 6-7年 | 85.00% | 55.00% | |||||
| 7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
注:公司新能源业务应收款项主要为应收电费补贴款,补贴款的收取与政府财政专项补贴划拨直接相关,故参考同行业公司统一按固定比例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率。表五:变更后的应收票据预期信用损失率
| 应收票据 | 幕墙业务 | 屏蔽门业务 | 新材料业务 | 新能源业务 | 商业地产及其他 |
| 银行承兑票据 | 不计提 | ||||
| 商业承兑票据 | 按对应业务类别的应收账款各账龄段对应计提比例计提 | ||||
表六:变更后的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 其他应收款 | 依据 | 幕墙业务类 | 屏蔽门业务类 | 新材料业务类 | 新能源业务 | 商业地产及其他 |
| 一阶段 | 未到期或到期30天以内 | 5.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二阶段 | 到期30天以上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 | 按对应业务类别应收账款各账龄段对应计提比例计提 | ||||
| 三阶段 | 到期30天以上且已发生信用减值 | 单项认定 | ||||
注:二阶段中,新能源业务对照商业地产及其他各账龄段计提比例;一阶段计提比例为二阶段中一年以内账龄段的计提比例。
(五)变更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亦不会对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及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经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增加计提应收款项的减值准备合计3,877.63万元,对应减少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263.11万元、对应减少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3,263.11万元,不影响2025年度营业收入。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经审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的实际情况,能进一步完善应收款项风险管控制度和措施,控制应收款项坏账风险和实际坏账损失的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七章、第六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的要求。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追溯调整,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实施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并经与会计师事务所充分研究论证后所做出的审慎决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经营实质,有利于提供更为准确、真实和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具有充分必要性与合理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