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相关方案,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具体如下。
1.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具体包括: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中山长虹电器有限公司、绵阳美菱制冷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美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美菱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长虹美菱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等生产制造型或生产销售型子公司,合计21家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约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9.86%,营业收入合计约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00%。
2.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层面: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业务流程层面:资金活动、采购与付款、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与传递、信息系统、子公司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公司在高风险领域和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及其配套的《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美菱内部控制体系工作规范》等制度文件组织开展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按下列参考指标选择较低金额确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参考指标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 潜在错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 | 错报≧0.5% | 0.1%≦错报﹤0.5% | 错报﹤0.1% |
| 潜在错报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错报≧10% | 5%≦错报﹤10% | 错报﹤5% |
| 潜在错报占资产总额的比重 | 错报≧0.5% | 0.1%≦错报﹤0.5% | 错报﹤0.1% |
| 潜在错报占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重 | 错报≧0.5% | 0.1%≦错报﹤0.5% | 错报﹤0.1%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ⅱ、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ⅲ、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ⅳ、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管无效;
ⅴ、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重大缺陷。
②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ⅰ、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ⅱ、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ⅲ、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ⅳ、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ⅴ、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确定。
③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
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按下列参考指标选择较低金额确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参考指标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 | 损失比例≧0.1% | 0.05%≦错报﹤0.1% | 错报﹤0.05% |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损失比例≧10% | 5%≦错报﹤10% | 错报﹤5% |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占资产总额的比重 | 损失比例≧0.2% | 0.1%≦错报﹤0.2% | 错报﹤0.1% |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占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重 | 损失比例≧0.2% | 0.1%≦错报﹤0.2% | 错报﹤0.1% |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②重大事项缺乏合法决策程序;
③缺乏决策程序或者决策程序不规范,导致重大失误;
④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者制度系统性失效;
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
⑥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
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不适用。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李小东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