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B(200725)_公司公告_京东方A: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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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01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 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战略目标与长期价值的实现,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 薪酬考核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组成及议事 规则》”)、《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制度》”)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并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合规原则:薪酬的分配、支付、披露等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

(二) 公平合理原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作为公司治理水平和 经营成果的体现,薪酬水平应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战略及岗位价值等因 素合理确定;

(三) 责权利对等原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与所承担的岗位责

任、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个人创造的业绩等紧密关联;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的兑现须与绩效考核结果关联,体现相应奖 惩机制;

(五) 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与公司长期稳 健增长和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职责与权限依照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执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 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薪酬标准

第五条 独立董事薪酬

(一)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年度固定津贴方式,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 绩效考核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激励计划,除该部分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参照地区经济及行 业水平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三) 独立董事为履行职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培训、会议等), 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

(一) 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其他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根据 其任职的岗位及公司薪酬制度核定并发放薪酬,不领取董事薪酬。

(二) 在大股东单位任职的董事,在其任职单位领取报酬,不领取董事薪酬。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总薪酬、其他贡献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构成。

(一) 年度总薪酬由职级工资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目标绩效薪酬不低于 年度总薪酬的60%,实际兑现的绩效薪酬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所主管业务经营 业绩及个人贡献挂钩。

(二) 当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内做出特殊贡献时,可以根据贡献情况给予特 别奖励。

(三) 中长期激励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具体方案由 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以上未提及的其他特殊情况,由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薪酬结构与薪酬标准应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制度。

第四章 履职与绩效评价

第八条 独立董事履职评价

公司独立董事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履职评价采用自我评价及相互评价的方 式形成评价结果,并结合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向董事会进行说明。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履职评价

公司非独立董事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履行其职责。由董事会对非独立董事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并结合 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按照公司绩效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流程和方案 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考核原则执行。

第五章 薪酬调整与支付

第十一条薪酬调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原则应随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战略等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调整董事薪酬方案的,需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原则的,经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 后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水平,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 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二条薪酬支付

(一) 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按月发放。

(二) 高级管理人员职级工资按月发放。

(三)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实行“年度预发、审计清算”机制,年度绩效 考核结束后,根据初步考核结果核定发放部分绩效薪酬,待年度审计完成后,依 据经审计后的最终业绩结果及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清算,并发放剩余部分。

(四) 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法定费用。

(五) 中长期激励兑现按照中长期激励相关条件进行。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可以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 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 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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