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300003)_公司公告_乐普医疗: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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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5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准则……………………………3第三章业务审批权限……………………………………………4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4第五章信息保密………………………………………………5第六章内部风险控制程序………………………………………5第七章信息披露………………………………………………6第八章档案管理………………………………………………6第九章附则………………………………………………………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准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其注册地所在国有权机构批准、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套期保值对象所列明货币币种、金额、到期期限等,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上述内容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八条公司须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审批。

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资金管理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

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第十二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资金管理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二)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三)资金管理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会计人员核查原因,并经负责人复核后,并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五)资金管理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五条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前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外汇套期保值产品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十七条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银行等金融

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条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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