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要求,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现任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 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