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收购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含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
(四)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四条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策略。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及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主体,分别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应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中的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投资相关事项。
第七条公司战略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统筹部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组织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聘请专业机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投资价值和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投资建议;负责投资交易方案设计、商务谈判、方案实施以及投后管理监督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资产部是对外投资的协同部门,负责协同战投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讨论研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管理措施,给予专业风险提示。财务资产部是对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筹划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第三章投资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关联交易除外),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或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关联交易除外),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或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达到股东会审批权限的,需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有权决定以下投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的,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的,或绝对金额在
万元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的,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的,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经累计计算(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下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总裁具体负责实施董事会审定的对外投资计划,公司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裁审批:
公司对外投资单笔交易金额为
万元以下的,由总裁审批;单笔交易金额超过
万元,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10%的,经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10%以上的需经董事会批准,必要时报股东会决议。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按投资计划管理的要求预先报公司审批或备案。
公司及控股公司未按对外投资管理要求实施决策的项目,任何人不得对外签署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第四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管理:
(一)对外投资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与要求另附)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与要求另附)两个阶段。
(二)项目建议书主要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对拟投资项目的注册资本与总投资额、生产经营条件与规模、出资比例与出资方式、资金筹集、市场预测和投资收益等方面做出的初步测算和建议。项目建议书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并明确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即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拟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由公司职能部门负责或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查及流程管理:
(一)对外投资的权限:公司对外投资在董事会对总裁的授权范围内由总裁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裁权限的,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对外投资的程序: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项目建议书经审议通过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履行批准手续。
第五章金融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将严格限制公司及控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产品投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授权范围内,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利用暂时闲置资金适度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未经批准,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从事金融投资。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六章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重大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含以自用或出租为目的的办公楼宇、生产厂房、机械设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如有)。
第二十一条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如有),须经战略投资部审核后依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待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投资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战略投资部应对其投资情况进行实时跟踪调研,建立相应的投资档案,并及时将投资项目的进展和经营状况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
第二十三条当投资项目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或其他投资风险时,战略投资部应立即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若公司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裁、审计部及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投资项目完成后,应当每年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报公司和董事会备案。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并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且年度股东会召开前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新组建的对外投资项目中,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权益重大变动等事项,公司、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或董事应及时向公司和控股公司报告。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低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