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5-039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文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一深圳新宁、被告二公司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获受理。后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深圳新宁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49,012,809.4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及深圳新宁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人保北京分公司、公司及深圳新宁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公司及深圳新宁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深圳新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12,875,442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深圳新宁及公司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若未在履行期限届满日履行支付义务的,需向人保北京分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4年4月,人保北京分公司原则上同意公司提出的《清偿方案》,公司将分五期支付赔偿款和受理费/保全费,根据生效判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24年6月,经公司与人保北京分公司沟通协商,《清偿方案》中第四期、第五期款项延期至2024年10月15日前支付。2024年10月,经公司与人保北京分公司沟通协商,申请变更2024年6月达成的《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并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提交了《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二》,并取得了人保北京分公司的复函,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前支付3,000,000元,于2024年10月29日前支付6,500,000元,《清偿方案》中剩余款项延期至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方案其他内容不变。2025年1月,公司取得了人保北京分公司对公司提交的《清偿方案三》的复函,同意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0,000元,于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4,848,301.42元,并在最后一期付款时一并计算并支付该债务利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关于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执行款项支付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已按期于6月30日前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支付了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支付了15,950万
-3-
元,剩余54,848,301.42元及对应赔偿款利息尚未支付完毕。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累计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610.92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02%。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270.17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78.85%;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40.75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21.15%。
四、已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发生了相应的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上诉人 | 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 | 诉讼类型 | 诉讼标的或涉案金额(万元) | 审理机构 | 诉讼进展情况 |
| 1 |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699.7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二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16.68万元及相应利息。 2. 亿程信息被第三方债权人申请破产,广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佑驾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亿程信息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3.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公司对亿程信息的债权为5,886,027.30元。 |
-4-
| 2 | 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429.77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1.一审判决被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 4,424,242.56 元及其利息。 2.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 |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执行情况,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164.57万元。公司前期已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本次诉讼产生的赔偿款进行了计提。因延迟支付产生的利息及应承担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对应的利息支付尚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减少本期利润总额、净资产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除本次诉讼外,公司及深圳新宁尚有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诉讼案件2起,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事故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