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6证券简称:红日药业公告编号:2025-067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3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下午14:30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01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09:15至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09:15至2025年12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84人,合计持有股份705,852,6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9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合计持有股份2,165,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82人,合计持有股份703,686,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238%。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8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5,689,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0%。
董事长吴文元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律师通过现场加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77,665,2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066%;反对26,753,9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03%;弃权1,4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02,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1.0203%;反对26,753,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4.9631%;弃权1,4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016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120,0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94%;反对27,297,2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73%;弃权1,4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56,8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4927%;反对27,297,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6.4854%;弃权1,4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021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6,855,6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919%;反对27,545,9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25%;
弃权1,4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92,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7518%;反对27,545,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1823%;弃权1,4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065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7,539,6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888%;反对26,908,8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22%;弃权1,4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376,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0.6684%;反对26,908,8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5.3971%;弃权1,4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9345%。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6,696,3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693%;反对28,040,0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25%;弃权1,1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533,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3055%;反对28,040,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8.5667%;弃权1,116,3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1278%。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蓝武军先生、陈瑞强先生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表决结果:同意673,817,0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52%;反对29,327,1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76%;弃权5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819,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3063%;反对29,327,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2.1731%;弃权5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206%。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长、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蓝武军先生、陈瑞强先生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674,814,6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970%;反对28,327,6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56%;弃权5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17,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1015%;反对28,327,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9.3725%;弃权5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259%。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长2025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9,109,9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80%;反对16,174,5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5%;弃权5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946,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3.0879%;反对16,174,5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5.3204%;弃权5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59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力和任星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红日药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