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300027)_公司公告_华谊兄弟: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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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25

证券代码:300027证券简称:华谊兄弟公告编号:2025-052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14: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8号丰联广场B座9层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副董事长王忠磊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2025年12月2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5年12月25日9:15至15:00。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765人,代表股份424,575,5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027%,其中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股东”)共计763人,代表股份41,355,5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90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383,493,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822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760人,代表股份41,082,1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0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406,607,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80%;反对17,365,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00%;弃权602,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387,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85%;反对17,365,0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00%;弃权602,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99,726,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74%;反对24,092,7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6%;弃权755,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506,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79%;反对24,092,7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6%;弃权755,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399,59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162%;反对24,138,1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52%;弃权843,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7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66%;反对24,138,1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52%;弃权843,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99,822,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698%;反对23,960,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6435%;弃权79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7%。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602,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03%;反对23,960,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35%;弃权79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7%。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0,069,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81%;反对23,738,8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2%;弃权767,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49,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85%;反对23,738,8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2%;弃权767,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0,086,6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21%;反对23,865,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11%;弃权623,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66,603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26%;反对23,865,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11%;弃权623,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400,865,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156%;反对23,054,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00%;弃权655,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4%。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645,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61%;反对23,054,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00%;弃权655,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4%。

本议案表决通过。

2.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0,228,5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56%;反对22,608,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51%;弃权1,737,9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3%。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008,5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60%;反对22,608,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51%;弃权1,737,9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3%。

本议案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武惠忠律师、牛金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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