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
月
日(星期一)下午
:
,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泉水路
号亿达中建智慧科技园
栋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余新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7,982,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7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人,代表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3,785,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2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197,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9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4,869,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536%;反对12,96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86%;弃权1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83,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529%;反对12,962,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062%;弃权1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郭俊汝律师和张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