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本次股东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0月30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19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志荣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5人,代表股份53,032,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53,007,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51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3人,代表股份
3,132,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3,132,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3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对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2,974,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0%;反对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弃权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75,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50%;反对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4%;弃权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6%。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2,961,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5%;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1%;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62,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01%;反对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49%;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50%。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严鑫、郭子威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