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并由其中一名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委员均必须是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为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负责主持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其余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