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51号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冠一、孙秀珍: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未建立母公司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公司内设部门未对境外子公司开展检查和监督。
二、公司收入核算不规范。一是公司药品销售出库即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分别提前确认收入240.89万元、288.10万元、
567.03万元、134.17万元,影响了2023年、2024年定期报告有关财务信息披露准确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二是2023年6月公司对一笔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药品销售全额确认收入,该笔药品8月退货入库,公司未在当月进行会计处理。该事项导致2023年半年报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二条规定。三是公司在2023年、2024
年会计核算时,未合理估计药品销售合同中销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销售收入以全额确认,并在支付给客户销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时冲减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第5.1.1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23条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冠一、董事会秘书兼时任代行财务总监孙秀珍,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2条和第5.1.2条规定。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