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郭晋龙、贺颖奇的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郭晋龙、贺颖奇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董事会 对上述人员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其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情形,确认上述人员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以下无正文,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的专项意见签字盖章页)
董事签署:
王冠一
杨 勇
邓丽娟
徐联义
花醒鸿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