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股份(300054)_公司公告_鼎龙股份: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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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股份: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雄元)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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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雄元)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2025年的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将本人在2025年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雄元,男,1972年出生,中山大学管理学博士(会计学专业),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入选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计划、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工程特殊支持计划、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信息披露、风险、供应链、薪酬、大数据。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以及中国博士后基金课题通讯评委,《经济研究》、《管理世界》、《金融研究》、《会计研究》、《南开管理评论》等重要杂志审稿人,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2021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目前,本人担任烽火通信(证券代码:600498)、中航重机(600765)的独立董事职务。

2、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2025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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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以上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本人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2025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历次召开的董事会和公司股东会,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均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25年度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

本人出席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次数10次
董事姓名具体职务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现场/通讯方式)委托表决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王雄元独立董事101000
报告期内股东会召开次数2次
王雄元独立董事2200

本人对本年度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详细的审议,并且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25年度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的所有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设立了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四个专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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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主持日常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定期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实施情况;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挥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出席日常会议,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提名进行认真审核。上述人员的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出席日常会议,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第一期行权、行权价格调整等事项进行审核,对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听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汇报并进行考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2、2025年度,本人积极了解公司状况,认真审阅各次董事会的议案,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并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序号日期会议事项意见类型
12025年3月27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七次专门会议(1)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3)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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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议案
22025年4月15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八次专门会议(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方式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3)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外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4)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5)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
32025年10月21日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1)关于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42025年10月24日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

(三)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听取现场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关注中小投资者的诉求,发挥独立董事在监督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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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中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七)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醒和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关注公司可转债上市、期权注销、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并认真审议后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认真审查,本人认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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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4份定期报告,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认为公司所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顺利完成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双方所约定的审计费用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协商确定。

(四)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5年5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姚红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经审查,姚红女士具备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有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5年度,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本人认真审核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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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候选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能力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

2025年5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本人审核了上述议案,认真考察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能力,认为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管理能力。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核了《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及《关于确认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认为董事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行业特点,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与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相结合的,符合公司组织绩效要求的薪酬体系,符合公平、公正、公允及市场化的原则。

报告期内,本人审核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等相关议案,本人认为,相关行权、注销、调整行权价格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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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独立、审慎、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独立董事:王雄元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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