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300059)_公司公告_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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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9

修订对比表

全文中仅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或“监事会”表述、将“监事会”相关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的内容不再特别列示。

原条款序号、内容

原条款序号、内容现条款序号、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企业资产或资金运作效率和运作效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企业资产或资金运作效率和运作效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第四条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第六条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达到本制度第五条标准的,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经特别决议通过。

计算标准,达到本制度第五条标准的,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经特别决议通过。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公司的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总经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总经理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第七条公司的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并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报告。总经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总经理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小额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行为,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的,可对相关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后,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总余额不超过额度范围。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

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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