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比表
全文中仅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或“监事会”表述、将“监事会”相关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的内容不再特别列示。
原条款序号、内容
| 原条款序号、内容 | 现条款序号、内容 |
| 第一条为维护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为维护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 第四条股东会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
| 第五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五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除提供担保外,与关联人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二)审议公司除提供担保外,与关联人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 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公司除提供担保外,与关联人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四)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计、评估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按照本条第六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本条第六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 第六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六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情形的,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规定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 第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公司所在市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公司所在市的其他地点。第十条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第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十三条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
|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详细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 第二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二十五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 第二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
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征集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六)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如对代理人不作具体批示,应写明是否可由代理人按自己的意思参加表决。
|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六)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七)委托书如对代理人不作具体批示,应写明是否可由代理人按自己的意思参加表决。 |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二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二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 |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委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重大信息。
| 重大信息。 | |
| 第三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删除 |
| 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报告;(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顶。 | 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顶。 |
|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表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第四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提名,非由职 | 第四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 |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以由监事会提名,上述候选人也可以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以由监事会提名,上述候选人也可以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集人发现董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五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五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
交易所报告。
| 交易所报告。 | |
| 第六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现场会议的表决票、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六十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股东会决议事项。 | 删除 |
|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