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诺其(300067)_公司公告_安诺其: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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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名。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

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委员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

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进

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提名委员会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有建议权。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一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征求候选人是否同意被提名,如不同意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员人选的提案及相关材料;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7日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

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非委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

他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如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

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顾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及其相关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

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

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修订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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