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确保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效开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准确地揭示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工作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完成有效评价。
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七条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第八条公司内控部负责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报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公司内控部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工作组由内控部人员以及职能部门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组成,具体承担内部控制评价任务。
第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部门、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确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指标名称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 营业收入总额 | 错报<营业收入的2% | 营业收入的2%≤错报<营业收入的5% | 错报≥营业收入的5% |
| 资产总额 | 错报<资产总额的2% | 资产总额的2%≤错报<资产总额的5% | 错报≥资产总额的5% |
(二)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要损失;
(2)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3)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十五条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指标名称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200万(含)以下 | 200-500万(含) | 500万以上 |
(二)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缺乏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2)公司出现重大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3)公司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5)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6)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公司决策程序不完善导致一般性失误;
(2)公司出现较大负面新闻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3)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4)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5)公司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十八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第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