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77证券简称:国民技术公告编号:
2025-061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15:2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宝深路109号国民技术大厦3层多功能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迎彤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人,代表股份为27,157,1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57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10,323,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703%。
、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人,代表股份20,51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85%。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6,639,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86%。
、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阚玉伦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向公司请假。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会议提请审议的2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与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046,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97%;反对8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78%;弃权2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2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12,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398%;反对8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17%;弃权2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8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21,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77%;反对9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11%;弃权2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1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87,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976%;反对9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62%;弃权20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61%。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