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分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内部审计部应将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2)公司编制的年报出现其他足以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报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1亿元,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不高于1亿元)。
(四)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认定标准或修正标准。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
(四)拒不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董事会按照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八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第十九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整改并作检讨;
(二)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包括但不限于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等;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第二十条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责任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责任的大小,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均不包含本数。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准。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