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300078)_公司公告_思创医惠: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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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医惠: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300078证券简称:思创医惠公告编号:2025-098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8日(星期一)14:45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567号“医惠中心”23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益冉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性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6,295,15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890,28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404,86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7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46,1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46,0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29%。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538,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73%;反对2,223,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15%;弃权5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789,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239%;反对2,223,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90%;弃权5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7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97.4276%;反对2,662,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37%;弃权8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040,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341%;反对2,662,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622%;弃权8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37%。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793,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47%;反对2,200,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3%;弃权30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44,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355%;反对2,200,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58%;弃权30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87%。

3.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830,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15%;反对2,142,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22%;弃权3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081,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516%;反对2,142,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87%;弃权3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97%。

3.03《关于修订<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98.2266%;反对2,116,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26%;弃权3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29,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665%;反对2,116,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275%;弃权30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61%。

3.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883,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07%;反对2,09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98%;弃权3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34,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141%;反对2,09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68%;弃权3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91%。

3.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909,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99%;反对2,022,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40%;弃权3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60,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410%;反对2,022,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77%;弃权3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13%。

3.06《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934,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78%;反对2,019,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6%;弃权3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85,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524%;反对2,019,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891%;弃权3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86%。

3.07《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33,917,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55%;反对2,02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2%;弃权3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168,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077%;反对2,02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24%;弃权3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99%。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学让、毕波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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