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银之杰股票代码:3000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学君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B座十二层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何晔按预披露计划实施减持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5年6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张学君在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之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银之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9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 10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2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3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4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备查文件 ...... 17
附表 ...... 19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简称 | 指 | 释义 |
|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公司/上市公司/银之杰 | 指 |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8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张学君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创业板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学君曾用名:无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件号码:110101194009******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B座十二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最近五年的任职经历: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银之杰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银之杰股份数量为81,667,8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11.56%,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何晔按预披露计划实施减持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何晔按预披露计划实施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无需履行相关授权或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81,66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6%,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银之杰的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自2025年5月6日减持计划披露以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何晔于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1,179,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导致其持股数量由92,188,400股减少至71,008,470股,持股比例由13.05%减少至10.05%,何晔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学君被动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学君持有的银之杰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变化,不涉及资金的支付行为,不涉及资金来源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12个月内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12个月内需要筹划以上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更改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未来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未来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未来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未来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银之杰仍将保持其资产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和财务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对于银之杰的独立经营能力并无实质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银之杰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银之杰的资产独立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运作系统,并具备独立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人员、机构和财务核算体系及管理制度,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皆保持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银之杰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经营的业务与银之杰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公平、合理、合法的途径对相关企业业务择机进行调整,以避免与银之杰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增加新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其他相关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学君
签署日期:2025年6月26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放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学君
签署日期:2025年6月26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 |
| 股票简称 | 银之杰 | 股票代码 | 30008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张学君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B座十二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原第一大股东何晔按预披露计划实施减持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原第一大股东何晔按预披露计划实施减持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成为第一大股东)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81,667,800股 持股比例:11.56% |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0股 变动比例:0% 变动后持股数量:81,667,8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11.56%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具体详见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不排除?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学君
签署日期:2025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