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300087)_公司公告_荃银高科: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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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银高科: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300087证券简称:荃银高科公告编号:2025-039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各方实际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系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贾桂兰女士、王玉林先生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控制公司20.5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或“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种集团”)与其一致行动人贾桂兰女士、王玉林先生的通知,其三方协商一致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协议》,贾桂兰女士、王玉林先生退出与公司控股股东中种集团的一致行动关系。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2020年12月31日,贾桂兰女士、王玉林先生与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签署《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贾桂兰女士、王玉林先生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中化现代农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行使,并与现代农业成为一致行动人。

2021年12月10日,现代农业、贾桂兰女士、王玉林先生与中种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的权利义务承继确认函》,约定在现代农业将其直接持有的荃银高科股份无偿划转至中种集团完成交割时,中种集团承继现代农业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贾桂兰女士、王玉林先生直接持有的荃银高科普通股股份的表决权将在前述无偿划转完成交割时变更为委托给中种集团行使,荃银高科自然人股东贾桂兰女士、王玉林先生成为中种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二、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情况

2025年11月19日,中种集团与贾桂兰、王玉林经友好协商,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协议》,终止了现代农业与贾桂兰、王玉林于2020年12月31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及中种集团、现代农业与贾桂兰、王玉林2021年12月10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的权利义务承继确认函》;贾桂兰、王玉林不可撤销地承诺,以所持荃银高科65,521,411股、8,831,109股(合计74,352,520股,占荃银高科股份总数的7.8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就中种集团部分要约收购荃银高科股份事项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同时贾桂兰、王玉林不可撤销地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放弃行使其所持荃银高科全部股份的表决权,直至(1)贾桂兰、王玉林如约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中种集团要约收购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或(2)贾桂兰和王玉林重新成为中种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之日。

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股东各方实际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各方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股数(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中种集团合计持有股份194,294,02620.51%20.5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94,294,02620.51%20.51%
有限售条件股份---
贾桂兰合计持有股份65,521,4116.92%6.9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65,521,4116.92%6.92%
有限售条件股份---
王玉林合计持有股份8,831,1090.93%0.9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8,831,1090.93%0.93%
有限售条件股份---
合计268,646,54628.36%28.36%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股数(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中种集团合计持有股份194,294,02620.51%20.5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94,294,02620.51%20.51%
有限售条件股份---
贾桂兰合计持有股份65,521,4116.92%0.0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65,521,4116.92%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王玉林合计持有股份8,831,1090.93%0.0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8,831,1090.93%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合计268,646,54628.36%20.51%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导致本次权益发生变动,中种集团、贾桂兰、王玉林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

三、其他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贾桂兰、将自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日起六个月内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减持限制及其他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3、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日常经营。

四、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协议》;

2、中种集团出具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贾桂兰、王玉林出具的《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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