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300094)_公司公告_国联水产: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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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水产: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部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各类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设立内审部,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内审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运作,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公司设内审部负责人

名,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务实、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的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除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总经理汇报公开外,不得泄漏,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与投资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审计业务的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内审部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审部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各部门查阅,应先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内审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阅,须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内审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审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审部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及时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已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内审部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应当对公司以各种形式进行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情况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类:

1、是否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是否对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

2、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招标结果是否最优;

3、项目竣工后是否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是否按期投产,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

(二)设备、材料采购类:是否按有关制度规定的范围执行公开招标、议标、

货比三家等规定,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经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第二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内审部在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第三十二条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三十三条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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