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水产(300094)_公司公告_国联水产:关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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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21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94证券简称:国联水产公告编号:2025-059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

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联水产”)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忠、樊春花、梁永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忠、樊春花、梁永振:

经查,2024年

月至

月,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水产或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国通)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

万元。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国联水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11月底资金占用余额已全部清偿。公司对前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5年

日才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

号指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新余国通违反了《8号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李忠作为公司董事长、

警示函的公告

总经理,樊春花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梁永振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号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联水产、新余国通、李忠、樊春花、梁永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内部问责。公司将加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特此公告。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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