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起诉书的日期:2026年1月13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年1月13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峰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告编号:2026-001
的上市公司。2007年到2017年间,乐视网通过虚构业务及虚假回款、单边确认互换合同等方式虚增业绩。
乐视网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导致乐视网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核准。乐视网2010年公开发行新股2500万股,募集资金人民币7.3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6年非公开发行新股10,664.30万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
前述造假行为还导致乐视网披露的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乐视网在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当前经营情况不会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赔偿金额尚难预计,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未来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公诉案件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公司将积极应诉,及时披露案情后续审理情况。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26-001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