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知情人备案工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或根据信息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概念及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劵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董事长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拍卖;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及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第十七条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六章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三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按照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建新股份公司代码:300107报备时间:年月日
序号
| 序号 | 内幕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知悉时间 | 知悉地点 | 知悉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3: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