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条件与职权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第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九)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九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诚信的义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
第十条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代为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在总经理聘用合同中规定。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以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
(四)应邀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每季度的总经理办公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汇报本部门的生产运营情况,研究制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总经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一天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总经理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总经理决策与表决结果不一致时,应在会议纪要中阐明总经理的决策依据。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和结果。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存,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五)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
(六)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总经理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总经理应认真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第十九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报告。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第二十一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