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 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及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公平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标准要充分体现该岗位对公司的价 值,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激励原则: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 充分发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潜力,为企业创造最大价值。
(三)绩效原则:薪酬与个人岗位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 相结合。公司通过基本薪酬加绩效年薪的方式,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结构比例。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监督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作出年度评 价。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 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价;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九条 薪酬构成
(一)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构成为独立董事津贴;
(二) 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且未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薪酬构成为 董事津贴;
(三)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或不在公司任职但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 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即绩效奖金)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标准
(一) 独立董事
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不 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1、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以及职工代表董事,其薪酬按照在公司任职 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2、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但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其薪酬标准根据 其在公司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重要性及绩效考核来确定。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且未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管级管理人员:按其所任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岗位重要性及绩效考 核来确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 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照 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即绩效奖金)分月度绩效奖金、年终绩效奖金和 超额年终奖金,月度绩效奖金按月发放,年终绩效奖金及超额年终奖金存在递延 支付机制;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终绩效奖金和超额年终奖延期支付 比例不低于10%,延期支付时间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绩效评价应当依 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 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 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一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 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三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
绩效考核。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 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原《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