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政旦志远内字第260000010 号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anda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2025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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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旦志远内字第260000010 号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 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都股 份公司)2025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 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 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新国都股份公司于2025 年12 月31 日按照《企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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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旦志远内字第260000010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深圳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建华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任武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