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6〕第4号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1日,你公司披露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显示,关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股东天津腾宇高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天津腾宇”)、方海云通过网络投反对票,南昌达亿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南昌达亿”)自身并代替天津腾宇、方海云现场投赞成票。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意见,核查认为前述股东的投票权归属存在争议。一是你公司2024年10月30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天津腾宇、方海云、南昌达亿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照天津腾宇的意向进行表决。协议有效期为2024年10月29日至2027年10月28日,各方不得解除协议,但因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协议一致行动人持股的各方丧失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的除外。二是南昌达亿委托代理人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
会,所持文件显示天津腾宇、方海云、南昌达亿于2025年8月18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予以终止,天津腾宇、方海云不可撤销地委托南昌达亿行使表决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1.前期,你公司曾提交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信息披露申请,我部要求你公司核实是否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中不得解除的相关约定,你公司未再提交信息披露申请。
(1)请补充说明《表决权委托协议书》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安排,是否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相关约定。
(2)请列表说明自《表决权委托协议书》签署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召开的所有股东会中,天津腾宇、方海云、南昌达亿行使投票权的具体情况,包括分别行使投票权还是委托行使投票权、投票意见是否一致等。
(3)请结合前述回复,补充说明《一致行动人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次股东会投票权争议如何认定。请你公司在核实投票情况基础上,再次明确说明相关议案是否审议通过。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你公司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对董事任职资格、董事更换比例、提前解除董事的要求等进行了规定。请补充说明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对于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的后续审议安排,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作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6年1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河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