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财产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五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总裁审批决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应严格遵循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财务部、投资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
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公司投资部对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实施与风险控制第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裁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审议通过后,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其财务部实施,向公司总裁及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时,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总裁及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财务部定期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总裁提交,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的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公司审计监察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审计监察部,并对审计监察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由2名以上人员提议,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负责委托理财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