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300168)_公司公告_万达信息: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11月)

时间:

万达信息: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11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八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核查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当执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门、法务部门。

第十七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等提出建议,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经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第二十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法务部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财务部门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须在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五

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传送至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担保风险控制第二十六条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九条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账户,以便监督其专款专用。第三十条公司可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二条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法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通过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裁,副经理系指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