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晟新材(300169)_公司公告_天晟新材: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时间:

天晟新材: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6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工程开发建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担保与融资管理、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公司设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及实际工作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七条内部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第八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第九条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主要职责如下: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公司需为内部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内部审计

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进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公正地进行;公司的经营规划、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l、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主管审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7、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第十二条根据审计结果,内部审计部有下列处理权:

l、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4、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5、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胜任工作,应具有本科以上财务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和相关职称。

2、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归零的五条标准,即: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三章内部审计对象和审计时限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对象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职能部门、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第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部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提出报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确定批准。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内部审计部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内部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二十四条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部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报告后,内部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提出审计报告后,经审计委员会专门人员复核后,在公司审计委员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l、被审计部门、个人没有或有轻微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被审计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审计委员会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内部审计部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在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五章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三十条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内部审计部根据被审计者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

审计对象。

审计目的。

审计范围。5审计的内容与重点。

审计方式。

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

审计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9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审计通知书》由内部审计部发出,向被审计者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者名称。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对被审计者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办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三十三条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

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其他证据。第三十四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

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

被审计者名称。

审计项目名称。

实施审计的时间。

审计过程记录。

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①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②审计测试评价记录;③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④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⑤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⑥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⑦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

与被审计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与被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等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第三十五条《审计报告》主要内容:

l、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3、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4、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

l、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三十九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

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四十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

年至

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第四十一条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经董事长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部门的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部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