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上市公司)接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接、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11名股东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的的公司)接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独次交易)接的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就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包括的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方,卢元方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为兄妹关系;同时,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根据“深圳证证券交易创业业股股上上市则》 的则定,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将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的相关制度安排。
二、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和的的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务顾报告以及独次交易的的资产的作价情况,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的的公司 | 交易作价 | 选取指的 | 上市公司 | 占比 |
| 资产总额 | 27,468.87 | 47,070.00 | 资产总额与交易作价孰高 | 400,663.65 | 11.75% |
| 资产净额 | 20,436.26 | 47,070.00 | 资产净额与交易作价孰高 | 334,213.09 | 14.08% |
| 营业收入 | 26,861.25 | - | 营业收入 | 188,296.86 | 14.27% |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独次交易相关指的占比均未超过50%,未达到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则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认定的准。因此,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王延安,实际控制人为卢元健、王延安;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王延安,实际控制人仍为卢元健、王延安。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根据“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则定,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则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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