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第四条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权责清晰原则: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司对外捐赠后,有权要求受赠人提供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司对外捐赠之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及子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一般不对外捐赠。
第八条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及子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的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含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内的,由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但未超过2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按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超出10%的,须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履行审议程序;
(四)超出上述标准的,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