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智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投智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投智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工作条件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同时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履行或未合理履行本细则职责的,公司有权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追究其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2009年发布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同步废止。
